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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036号

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诉韦德光、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韦德光,何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036号原告周怀彬,男,生于1954你那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杨雅莉,女,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周超然,男,生于1987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韦德光。被告何江,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原告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诉被告韦德光、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自行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凤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方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