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036号原告周怀彬,男,生于1954你那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杨雅莉,女,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周超然,男,生于1987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韦德光。被告何江,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原告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诉被告韦德光、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自行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凤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方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