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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108号

李海秀与刘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秀,刘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秀,女,生于1964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杨,男,生于1989年7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秀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就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