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秀,女,生于1964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杨,男,生于1989年7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秀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就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