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2132号
原告:朱占红。
委托代理人:曹利平,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奎。
被告:上海月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M133室。
法定代表人:周怀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北区天目西路218号1座34层3401、3406-3410室。
负责人:顾大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飞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陶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红与被告黄奎、上海月鑫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已减半),由原告朱占红负担。
审 判 员 崔明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