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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保358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358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

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财保8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5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96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罗江县石安镇的土地1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财保8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苏琼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