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2475号
原告:张红旗,男,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绛县。
被告:东莞市虎门彭成云自行车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彭成云,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该店店长。
委托代理人:韩自娟,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
原告张红旗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彭成云自行车店(下称“彭成云自行车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国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旗、被告彭成云自行车店的经营者彭成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旗诉称:原告因工作需要,于2015年7月15日到被告处购买电动自行车,见一款电动自行车款式市面较流行,遂征询被告意见,被告告知该款电动车属轻便电动车,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上路,在几番讨价后,双方以2280元成交。因上班地方较远,原告便骑该电动车上下班,可没想到在2016年3月5日原告骑车经过虎门太平广场时,被交警以“超标车”为由扣押该电动车。交警称该电动车超标,属于机动车��,需准驾证方可上路,原告一时茫然,因为从未听说过电动车还需要什么准驾证,而当时被告告知该车需要任何证件。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隐瞒不合理危机,不合理危机是产品存在缺陷的根本判断,被告隐瞒该电动车系超标车,属机动车类,需准驾证方可上路;2.被告经营范围属自行车类,其经营电动车已属违法,更何况超标电动车。被告违法经营超标电动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电动车的款项228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损失3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成云自行车店辩称:首先,原告是在没有准驾证的情况下利用超标电动车从事非法运营,才被交警扣押电动车的,与被告无关。原告到交警部门缴纳相应的罚款即可取回电动车。其次,东莞虽然禁摩,但没有禁止电动车买卖,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电动车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在2015年5月12日经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经营者为彭成云,经营范围为:销售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2015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一台“赛鸽”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型号:凯力黄金甲;车架号码:150XXXXX;电机号:150XXXXX),交易价为2280元。2016年3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以原告“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原告在15日内到虎门镇治摩办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原告提交的产品合格证来看,原告从被告处所购买的“赛鸽”牌电动车已经检验合格。以上事实,有���据、发票、产品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综上法律之规定,产品责任也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照本案而言,首先,从原告提交的产品合格证来看,原告从被告处所购买的“赛鸽”牌电动车已经检验合格;其次,原告并未因从被告处所购买的“赛鸽”牌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再次,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基于原告“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非其他原因。最后,根据被告的经营执照可见,被告的经营范围是销售自行车,但其也销售电动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但是该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应由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张红旗以此为由诉请退还相关款项不成立。综上几点,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购买电动车款项2280元并赔偿其误工损失30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所述,本院依照前述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红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张红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国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丽姗谭绍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