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67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曲美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韩茹清。被执行人韩茹清,男,1969年3月21日生,住天津市西青区王穗庄镇小韩庄村顺达里35号,身份证号120111196903211538。被执行人韩雪岩,女,1970年12月19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顺山胡同5-1-10号,身份证号220204197012192126。被执行人长春实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小郑家屯。法定代表人赵乾。本院在执行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韩茹清、韩雪岩、长春实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故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400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