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孟。被执行人孟庆普。被执行人盖爱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
李孟孟与孟庆普、盖爱敏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孟。被执行人孟庆普。被执行人盖爱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