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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316号

张勇申请执行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3)新津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张勇申请执行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2执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唐灵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