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党中友。被执行人王秀丽。被执行人丁洪涛。被执行人孙占武。被执行人杨国玲。被执行人马洪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8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高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