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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278号

孙玉清申请执行刘立群、杨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清,刘立群,杨淑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清,女,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刘立群,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杨淑荣,女,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孙玉清申请执行刘立群、杨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玉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