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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880-2号

赵亮赵耀申请张井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亮,赵耀,张井兰,刘丹,刘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880-2号申请人赵亮,男。申请人赵耀,男。被执行人张井兰,女。被执行人刘丹,女。被执行人刘莉,女。本院在执行赵亮、赵耀与张井兰、刘丹、刘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6月9日将争议房屋强制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5民特1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孟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