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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57号之九

张英华与潘惠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英华,潘惠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5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张英华,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潘惠田,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张英华与潘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惠田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账号131709700120****687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丁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