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5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张英华,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潘惠田,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张英华与潘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惠田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账号131709700120****687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丁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