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920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吕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科员。
被告:王瑞峰,男,成年人。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峰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纳取暖费1215.20元及违约金93.15元,共计1308.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雪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