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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920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峰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王瑞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920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吕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科员。

被告:王瑞峰,男,成年人。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峰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纳取暖费1215.20元及违约金93.15元,共计1308.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雪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