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卿,男,1957年06月28日。被执行人白兴伟,男,1965年2月1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白兴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兴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兴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兴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千九百二十五元。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