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8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招商银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3号新潮大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玉祥,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小娟,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立佩,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招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潘玉祥、黄小娟、潘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41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玉祥、黄小娟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招商银行借款本金988896.48元及利息。若被执行人潘玉祥、黄小娟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潘立佩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5幢2单元2702室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167万元范围内亨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于同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坐落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5幢2单元2702室房屋[产权证:××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潘立佩名下[该屋在申请执行人处设立贷款抵押]。2015年6月3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三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8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房屋[产权证:0000***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潘玉祥名下(该屋在瑞安农商银行抵押贷款),被执行人黄小娟、潘立佩名下无产权登记。2015年5月27日至5月28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5月28日,本院经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登记在黄小娟名下,其他两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2015年5月28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2015年6月5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小娟名下的上述车辆(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2015年7月1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潘立佩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潘立佩名下的上述房屋,2015年10月18日,本院委托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后该院以贵院不再接收跨区域性司法拍卖事项为由退回拍卖上述被执行人潘立佩房屋,该屋现由本院移送拍卖中。关于被执行人潘玉祥名下的上述房屋,因已设定贷款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拍卖,关于被执行人黄小娟名下的上述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关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拍卖(或变卖)函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立佩名下的房屋已移送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8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