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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860号

吴法与张燕、王茂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法,张燕,王茂权,成都市苛俨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860号

原告:吴法,女,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杨再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燕,女,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王茂权,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市苛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2号1幢6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燕。

原告吴法诉被告张燕、王茂权、成都市苛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不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吴法诉被告张燕、王茂权、成都市苛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