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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17号

王文健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健,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被执人:滕振功,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后滕村。本院在执行王文健与滕振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振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付春华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