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健,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被执人:滕振功,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后滕村。本院在执行王文健与滕振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振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付春华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