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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895号

邓瑶与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瑶,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邓瑶被执行人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尧达,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瑶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唐莹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付邓瑶工资金与提成款22229.4元。执行过程中,成都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给付邓瑶22229.4元,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