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韩安寿,男,生于1947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林长珍,女,生于1961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韩安寿与林长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安寿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长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长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韩安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长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安寿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长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昌录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福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