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14号原告佛山市佰年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285648。法定代表人吴永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星,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凌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440111000239349。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佰年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凌速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佰年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佰年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佰年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26元,财产保全费1108元,合计2434元由原告佛山市佰年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谢文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