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47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
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颂颂 来自: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47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
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颂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