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244号原告聂作云,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告孟大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肖世文,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作云诉被告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孟大钊、肖世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聂作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成相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