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03执保4号倪书红、河南灏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你与王东方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漯仲财提字第07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任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