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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保4号

王东方与倪书红、河南灏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03执保4号倪书红、河南灏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你与王东方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漯仲财提字第07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任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