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444号
申请执行人:魏鑫,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君国,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鑫与刘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君国名下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