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初字第307号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对原告张万桂诉被告宋心贵、章细毛、章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奉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的第一页第十四行中“362226196811131211”,补正为“362222197005191222”。第三页第十四行、第十五行、第十八行中“张韶芳”,补正为“章韶芳”。
代理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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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桂诉宋心贵、章细毛、章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初字第307号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对原告张万桂诉被告宋心贵、章细毛、章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奉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的第一页第十四行中“362226196811131211”,补正为“362222197005191222”。第三页第十四行、第十五行、第十八行中“张韶芳”,补正为“章韶芳”。
代理
审判员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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