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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旬民初字第00915号

原告牟子敬诉被告吴全友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子敬,吴全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旬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牟子敬,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吴全友,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

原告牟子敬诉被告吴全友债务纠纷一案,原告牟子敬经法庭传票传唤通知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袁治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