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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796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贺玉国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