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贺玉国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