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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490号

宗某与刘某 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宗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女,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翟义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锁成金,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宗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义坤、锁成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涡阳县义门镇四桥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出具的刘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证明,采取公告形式向刘某送达法律文书,二审期间刘某提涡阳县义门镇四桥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已于2015年7月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在一审诉讼期间其在监狱服刑,故原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哓曼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