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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581号

定西市安定区万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万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581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万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养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萍,该公司职工。被告朱宝平,男,汉族。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万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万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向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万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590元,期满后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万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预交,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殿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