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刘丽晓于2016年6月8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定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