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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813号

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刘丽晓于2016年6月8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定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