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773-1号
原告:史立学,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李刚,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李树柏,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史立学与被告李刚、李树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立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树柏所有的在拆迁范围内的吉房权证松字第SB011X**号房屋及该房屋拆迁后的置换房屋予以查封,以及对该房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原告史立学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史立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树柏所有的在拆迁范围内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北新区街1075幢的房屋及该房屋拆迁后的置换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松字第SB011X**号,建筑面积为101.66平方米),以及对该房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查封期限、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对原告史立学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张锐在松原市宁江区惠民村镇银行康宁支行账号为1040160151009900007XXX的300000元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赠与、典当被查封的财产。查封、冻结期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狄英纳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