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雅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雅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赵雅丽,女,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雅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

一、被告赵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赵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继伟

审 判 员  孟 浩

审 判 员  刘天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