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特7号申请人朱国富,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人朱国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维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维国,男,1930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南二村,系朱国富父亲。朱国富以朱维国患老年痴呆已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为由,申请宣告朱维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朱维国的监护人。2016年6月6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朱维国脑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维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朱国富为朱维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傅亚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程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