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10执1258号被拘留人:邵焕正1960年06月25日出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本权与邵焕正(2016)浙0110执125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邵焕正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执行员罗俊
书记员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