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恒,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杰,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唐雷,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上诉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振杰、原审被告唐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赵昱昱
代理
审判员 郜志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