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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382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382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湖山社区。法定代表人端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飞,上海市锦天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明月花园17幢115号。法定代表人陶德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

一、被告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64994.97元,于2015年9月27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264994.97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未按约还款,原告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付30000元违约金。本案受理费4162元,由被告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执行人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南京腾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电脑主机四台和查封该公司的经营地点,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明确提供,亦未能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调查笔录、扣押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商字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乐 洋执行员 王庆辉执行员 肖 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