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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944号

罗刚与从俊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刚,从俊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944号原告罗刚,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从俊光,男,1953年6月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刚与被告从俊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刚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立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东强速 录 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