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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复字7号

陈志勇与季正国、李正容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飞,陈志勇,季正国,李正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复字7号复议申请人钟飞,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诚,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志勇,男,汉族。被申请人季正国,男,汉族。被申请人李正容,女,汉族。陈志勇与季正国、李正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志勇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季正国、李正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棠香一路住宅、位于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栋段住宅以及李正容名下“宝马”730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2015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5)船山民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李正容名下的“宝马”730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2015年6月23日,复议申请人钟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请求本院解除对宝马轿车的保全。2016年2月30日,复议申请人钟飞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撤回已提交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钟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财产保全复议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