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复字7号复议申请人钟飞,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诚,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志勇,男,汉族。被申请人季正国,男,汉族。被申请人李正容,女,汉族。陈志勇与季正国、李正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志勇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季正国、李正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棠香一路住宅、位于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栋段住宅以及李正容名下“宝马”730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2015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5)船山民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李正容名下的“宝马”730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2015年6月23日,复议申请人钟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请求本院解除对宝马轿车的保全。2016年2月30日,复议申请人钟飞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撤回已提交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钟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财产保全复议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