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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628号

(2016)628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冯景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苹,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冯景全,身份证号2301061962********,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街副**号*单元*楼2门。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景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