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法定代表人:武某,行长。
被执行人:赵某。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20376.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