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7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
被告:李洁、周壮、刘丽、周巧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诉被告李洁、周壮、刘丽、周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壮名下车牌号鲁J×××××汽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宗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