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财保59号申请人林玮,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香港华隆集团有限公司(CTSGROUPPT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1座1105室。法定代表人李丽群,公司董事。本院于2016年6月6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2016)3660号《关于XA2015-0997号仲裁案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林玮于2016年6月6日申请财产保全,其提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顺利执行,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以33万元为限。担保人林晓江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闽DXXX**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玮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先行查封担保人林晓江名下车牌号为闽DXXX**的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香港华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33万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本案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申请人林玮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代理
审判员 陈红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