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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460号之一

湖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瑞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武等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瑞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武,何正辉,冯石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460号之一原告湖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三期安置区2栋505房。法定代表人曾繁胜。被告湖南瑞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田心坪村。法定代表人刘卫芳。被告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浏阳河路48号。法定代表人周德运。被告刘建武,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正辉,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石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瑞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武、何正辉、冯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湖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武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被告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已足额冻结,被告刘建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刘建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建武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坡支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羊宝林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董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