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审24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凤凰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端峰,连云港市建设监察支队科长。委托代理人李美,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烧香河北侧。法定代表人孟善如,该公司董事长。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9月1日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连建监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在混凝土生产领域物料堆放场所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设置防风抑尘等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2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连建监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申请加处罚款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申请加处罚款2万元不超过本金,符合规定,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连建监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照
人民陪审员 颜 翔
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