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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608号之三

严松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荔支公司、张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松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荔支公司,张建如,李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608号之三

原告:严松基,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荔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鲁班大厦办公楼12WN/12EN。

被告:张建如,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李智,男,成年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粤B×××××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松基诉被告张建如、李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松基于2016年6月3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松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松基撤回对被告张建如、李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荔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华彬

审 判 员  黄 辉

代理

审判员  黄燕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