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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537-3号

郝金贵与李茂林、杨秀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金贵,李茂林,杨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37-3号申请执行人郝金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茂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秀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左民一嘉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秀丽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永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