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131号原告段民政,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被告金晓彪,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民政与被告金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民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原告段民政承担。
审 判 长 邹春光
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
人民陪审员 苏春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