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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1131号

段民政与金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民政,金晓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131号原告段民政,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被告金晓彪,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民政与被告金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民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原告段民政承担。

审 判 长  邹春光

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

人民陪审员  苏春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