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179号原告秦忠安,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龙马生态园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朱家村(地号398)。法定代表人杜志。
原告秦忠安与被告广西龙马生态园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龙马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忠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退还原告秦忠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秀华
代理
审判员 XX胜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彩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