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978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刘慧琴,二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惠建,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惠建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惠建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