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恢3号申请人许连芳。申请人刘明。申请人刘霞明。被执行人秦义。被执行人刘顺江。申请人许连芳、刘明、刘霞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义、刘顺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平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恢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