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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恢3号

许连芳、刘明、刘霞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义、刘顺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连芳,刘明,刘霞明,秦义,刘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恢3号申请人许连芳。申请人刘明。申请人刘霞明。被执行人秦义。被执行人刘顺江。申请人许连芳、刘明、刘霞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义、刘顺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平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恢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 百度搜索“”